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人浏览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确定相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委托律师想找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可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进行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时间,是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此款规定了律师会见的程序,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不被监听监视。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此款限制了律师的某些案件的会见权,缩小了律师的会见范围,更便于维护国家的安全。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朱明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明瑛律师咨询。
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律师
帮助过 5834人好评:4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9层01-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明瑛
  • 执业律所: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42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9层01-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