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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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有哪些?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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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则必须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行,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同样如此。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有哪些吗?

  一、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有哪些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委托书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1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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