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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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输赢“多大”才叫赌博?不要被抓了说不懂!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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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赌怡情,大赌伤身”,生活中赌博与娱乐的界限早已傻傻分不清,等到被抓了才反应,原来赌上了人生,家散了,事业也垮了。下面跟着小编去学习学习,防止将来出现让自己后悔的事。

  赌博=犯罪?看法条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赌博罪中没有设置“金额巨大”这一情节,只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两个情节。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到底赌多大才叫赌?

  首先要明白法条中的这些法言法语的定义界限和范围在哪,切勿触碰到雷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开设赌场、组织赌博者从参与赌博的人员或者各级代理,按比例提取的“佣金”、“红利”或从赌金中抽取“提成”,抽头渔利的行为。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成就赌博而提供场地、交通通讯工具或赌博器具、赌博载体的行为。看护赌场或运送参赌人员等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对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固定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但明知他人参赌的赌资达到数额较大,仍为其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并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应当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

  赌资是指: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较大”是指:下注的赌资每注在50元以上,或者在本次赌博活动中,至少有一个人输赢在1000元以上,或者一桌参赌的赌资总额在5000元以上或面值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筹码及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的赌博记录的。对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

  赌博的次数以结算的次数认定,对连续赌博的,以不间断的时间为一次。

  “情节严重”是指: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二)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六)组织3桌或10人以上,或者每桌参与赌博活动的赌资总额在15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假如认真算下,如果打五元的,也相当危险,尽管不能把身上的全部财物认定为赌资,但打五元麻将,怎么也得携带上千元吧?四个人,确认赌资总数额在4000元以上,那可是要拘留了。赌博不是娱乐,珍爱自己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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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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