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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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成中介费怎么算?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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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不成中介费怎么算?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一、一方反悔导致房屋买卖不成。

  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卖家经常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在此种情形下,中介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可以收取中介费。但是买方的中介费是由于卖家违约所产生的,因此,应赔偿买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中介费损失,因此,此时的中介费应由卖家全部承担。同理,如果是买家违约,则中介费应由买家全部承担。

  简言之,因买卖一方违约,而中介无过错的情形下,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

  二、无违约方,因政策或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

  典型的情形有:因共有产权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提供委托授权而导致无法贷款、因限购而导致无法过户、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无法贷款等。

  因为没有过错方,因此中介费的问题,基本要靠当事各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中介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法院大多会支持中介的诉求。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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