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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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后失去购房资格,已交的定金能退吗?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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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购加严之下,一部分购房者面临着失去买房资格的“窘境”,然后还有比这更“囧”的是,不知道自己失去购房资格,还交了定金,那么已交的定金还能退吗?

  因限购导致买卖出现问题

  在日常购房过程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很多交了定金,甚至交了首付款,更有甚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还没有网签的购房者。

  因为受到政策中关于首付比例提高等因素影响,而打算取消购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结果和开发商产生了一些纠纷。

  限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根据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履行购房合同,失去购房资格或是购房能力,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缴纳的定金或是首付款。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主张解除购房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限购调控属于政策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

  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小贴士: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定失去购房资格就可以退得了定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对于“限购令”,买家要分清是否知晓该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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