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该条只是简单将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的确定略略带过,对于那些是合理费用,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解释。通过以下案例的分析,我们也许能得出结论。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HJP、ADH公司与原审被告SBJ公司、FL公司、TL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HJP、ADH公司和SBJ公司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X)苏民三初字第000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SB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告一审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一审判决认定制止侵权费用为2万元既未提供任何计算方法也缺乏依据。在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中一部分明显不合理,比如交通违章罚款,同一天在不同酒店的住宿费、出租车费用等,甚至还有购买香烟、酸奶、口香糖等票据。一审判决已确认HJP、ADH公司的部分支出过高,但仍确定2万元这一金额,与原告主张的20800元相比,不能反映出扣除了哪些不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的之一是一审法院确定的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知道,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些费用主要有前期费用、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和差旅费,这些费用在本质上均属于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前期费用主要是指在前期案件起诉前,请求相关部门证据保全中,所支付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而保证金不能作为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就本案而言,对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数额,从其有关赔偿所谓的前期费用34万元的诉讼请求看,扣除担保金部分24万元,也并非仅限于原告有票据支持的20725.08元。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律师代理费之外确定2万元的其他合理开支赔偿额,并无明显不妥。对于原告主张应全额赔偿其已实际支付的50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原告请求赔偿额的支持程度,确定11万元的赔偿额,相对比较合理,并非显失公平。对于交通违章罚款和购买香烟、口香糖的开支,明显不合理,确实应当予以剔除,对于购买一般的食品和饮料等,属于有关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活动时为维持一般人身体所需的正常开支,并非不合理开支;对于同一天在不同酒店发生的住宿费、出租车费,HJP、ADH公司有关系因多人多地同时开展侵权调查的解释合乎情理,并非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