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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软件著作权侵权,警队不慎涉及其中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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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

计算机软件是随着广泛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软件技术发展正是带动计算机硬件的升级换代,并在信息技术产业中充当着重要角色。现实中,软件技术不同于其他高新技术,也不同于传统的产品和作品,它具有作品和产品的共同特征。

二、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览会交通管理系统完善工程项目投标技术文件中使用原告已登记的EHLSMARTDESKTOP、EHLSMARTMANAGER、EHLSMARTDUTY、EHLSMARTPCS(简称PCS或SMARTPCS)、EHLMESSAGESERVER(简称MESSAGESERVER)、EHLATMS(简称ATMS)、EHLSMARTCCTV(简称CCTV)、EHLSMARTISSUE、EHLSMARTPREPLAN、EHLSMARTGIS、EHLSMARTVMS、EHLSMARTGPS、CCSATMS等软件产品名称及其文档,被告以中标获利为目的,把原告登记的软件名称作为自己的软件名称使用,侵犯了原告自主开发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被告提交给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标书是被告独立创作完成的,此过程未曾触及参阅过原告所称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抄袭原告技术方案的事实,其中涉及的软件是被告独立开发,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其作品,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投标书所涉及的软件是参阅其作品后开发完成的,仅以其软件的著作权已登记便当然认为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证据不足。被告的投标书在2006年6月9日前已创作完成,其中所涉及的软件在投标书完成前早已开发完毕,与原告称其技术方案于2006年6月9日完成相比,被告的作品在前,原告的作品在后,虽然两者在内容上有部分的相同,但不能因此证明是被告侵权。


三、裁判结果

1、被告HG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HG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YH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HG公司赔偿原告YH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HG公司赔偿原告YHL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110元;

5、驳回原告YH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指出:

计算机软件是随着广泛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软件技术发展正是带动计算机硬件的升级换代,并在信息技术产业中充当着重要角色。现实中,软件技术不同于其他高新技术,也不同于传统的产品和作品,它具有作品和产品的共同特征。

1、软件的作品特征

    软件由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组成。即人们利用专门语言编写的一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和自然语言编写的技术资料。因此,软件具有表达形式,包括人们编写的符号化的表达形式(源程序)、通过机械性转化的代码化表达形式(目标程序)和使用自然语言编写的表达形式(文档)。软件的物理性质确定了利用自动化能力极高的计算机对软件进行复制十分简单,任何人只需记忆几个简单的计算机命令,便可完成对软件的复制,这也造成了软件行业的“盗版”问题严重。

由于软件具有的智力创作的过程和代码化、符号化和自然语言的表达形式,以及表达形式的易复制性,软件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特征极为相似。从这个意义上将,软件具有并符合作品的基本特征。

2、软件的产品特征

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软件开发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群体,采取分工合作的工业化生产方式进行开发生产。当然,人才资源在软件开发中是第一要,软件的开发并不排除个体实施创造性劳动的因素。但是,软件产业与其他高技术产业相比,更加依赖群体的能动作用。同时,软件是一个无形的“逻辑”产品。为了知道科学开发和制作软件产品、降低开发成本、提高质量、保证软件开发完成的进度要求,突出强调了软件开发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目前,ISO9000以及CMM五个等级的软件开发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成为软件企业提高软件品质和国际竞争力的基本要求。软件产品与工业产一样,在产品形成后,所强调的是该产品的售货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

    软件所采用集团组织的和工业性的开发方式,遵循或者按照类似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开发软件;对软件的开发生产过程上进行质量控制,以提高软件开发效率和软件产品的和质量;开发完成的软件具有产品专门的功能、性能特征;软件的更新换代速度快,反应了软件所具有工业产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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