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赏律师
151-6125-5420
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
13213*********815
775207996@qq.com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大厦9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9 浏览量:0
张某作为某县某镇某村的党支部书记,于2009年10月因违反《生育法》规定,滥用职权,预先收取村名李某、王某等十几户村民的社会抚养费,同意其计划外生育,致多人超生,社会影响恶劣。后张某被立案调查。
律师辩护观点:本案中,张某违反《生育法》规定预先收取村民社会抚养费,同意村民计划外生育,显然属于滥用职权,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超生多人,社会影响恶劣,也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张某作为村里的党支部书记,虽然属于在当的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未因达到乡镇以上级别,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但因不符合主体要求,仍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