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本斌律师

邱本斌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论“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邱本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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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男)和林某(女)系夫妻,2001年5月,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应有责任感,还特别约定了“违约责任”,内容为:“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背叛对方(婚外情)的情况,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林某发现陈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2004年3月,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陈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30万的违约金。

    “忠诚协议”的法律分析

    一、“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在平等自愿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据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司法实践的应用

     从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的处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方才具有普遍的执行力。单凭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来要求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履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很难获取法院的直接支持。但是可以凭着这份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要求适当的精神补偿不失为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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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本斌
  • 执业律所: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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