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邱本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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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男)和林某(女)系夫妻,2001年5月,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应有责任感,还特别约定了“违约责任”,内容为:“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背叛对方(婚外情)的情况,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林某发现陈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2004年3月,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陈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30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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