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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谭永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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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答如下:除赔偿当事人的修车费外,还应赔偿当事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

相关知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

1999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999]5号司法解释——《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停运车辆停运损失必须是正式合法的正在营运(货运或客运)车辆,并且损失限定在修复期间。其批复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车辆属于正在运营的客运出租车辆,且因事故修理两天,因此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

相关法律: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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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谭永欢
  • 执业律所: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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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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