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肖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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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肖向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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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向xx,男,汉族,19xx417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690xxxxxx,住重庆市云阳县xxxxxx。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解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5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2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66410元(详见《工伤赔偿清单》)。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18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承包的宁波镇海炼化xxx工程工地工作,工作岗位为架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245日申请人在工作中被钢管砸伤右脚拇指,送至镇海第二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后申请人未再上班。

2012年1022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甬劳仲案字【2012】第741号”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12318日起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116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甬人社工认【2012061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3年26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程度为拾级。

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但被申请人均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 致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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