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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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购买方能否拒绝收房并要求退房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量:0
律师和法院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出现功能性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才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退房。首先要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中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内容来看,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如果可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功能性质量问题,可以获得支持。如果仅因为装修等原因引起房屋存在些许的瑕疵,要求退房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确实存在功能性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及合理的损失;如房屋确有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按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保修;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并享有向开发商要求支付修复费用请求权。
综上,购房者需要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可申请司法鉴定)以及应达到的具体质量标准,否则相关诉请将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