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宗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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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时,合同能成立吗?

来源:武宗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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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第一,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第二,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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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武宗章
  • 执业律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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