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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回迁安置房后被拆迁安置人口主张居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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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回迁安置房后被拆迁安置人口主张居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回迁安置房,被拆迁安置人口,居住权,法律
【案情回顾】2012年7月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某小区购买张女士的一套二手房。7月15日双方签订了《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将位于某小区的1203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款为190万元,李某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于本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女士支付了购房首付款90万元,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2012年9月公积金贷款中心通知已经批贷,让双方尽快去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拿房本去便可放贷。
随后,双方于9月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后,张女士便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因李某购房是为了结婚使用,房屋交付后,李某便对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并入住。小两口正在为自己有了一个温馨的小家而欢喜不已,突然一纸诉状彻底扰乱了他们的生活。
原来,这个房子最早是回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安置人口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某等人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对李某购买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下可把小两口急坏了,当时买房子时出卖人张女士及中介公司都没有告知该房屋有纠纷,再说李某已经将房买下并办理了过户,怎么可能还有其他人的居住权呢?小两口认为自己占理儿,便独自出庭应诉。
可是令李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案经过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竟然支持了 王丽、王云、王刚等人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后,李某顿时懵了,带着判决书直奔律所向笔者求助。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 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某等人对某小区的1203号房屋有居住使用权。
一审判决后,李某在笔者的建议下,以侵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剖析】
本案是涉及回迁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因回迁安置房往往会涉及诸多被拆迁安置人口,如果在拆迁协议中进行列明,原则上这些被拆迁安置人口对分得的房屋都是享有居住权的,但是笔者认为,该居住权并非没有限度和限制。
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某在购买诉争房屋时是善意的,且其对房屋有纠纷并不知情,是在一审过程中他才得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有其他安置人口。
另外,李某系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的中介费,并且按照市场价成交。李某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在公积金贷款中心批贷之后,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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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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