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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11 浏览量:0


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的会接触到很多的合同。上班时会跟公司签个劳务合同;旅游时会跟旅行社签个旅游合同;买东西时会跟对方签个买卖合同。无论此类情况是否有纸质版的那张合同文件,此类民事行为都是受民法、合同法调整的。对很多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关注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很陌生,那么什么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上述问题在本文中作出了回答。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能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之后,若合同存在不足,需要有追认权的当事人事后追认合同才有效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我国《民法总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例如,13岁的孩子花1000元购买自行车,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对方发现买自行车是13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为了避免自己损失,是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并非合同有效及无效之外的第三种状态,而是需要经过事后追认,最终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当事人发现被监护人、无权代理人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了效力待定的合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的,可以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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