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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劝酒情形要承担赔偿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01 浏览量:0


王先生因朋友劝酒,多喝了几杯导致脑出血,至今不省人事,成为“植物人”。王先生家属把劝酒的吴某等6人诉至法院,索赔79万元。王先生家属诉称,事发前,王先生在小区散步,接到几个朋友的电话,让他去参加一个饭局。王先生跟家里打了一声招呼就去赴约了。家人见王先生许久未回,有点儿着急,就打电话给王先生的朋友询问情况,其中一个朋友说王先生没事,就是喝多了。家人不放心,赶到饭店想把王先生接回,结果看到他吐得满地都是,已经不省人事。众人把王先生送往医院时,其仍然昏迷不醒,且大小便失禁。经过长期住院治疗,仍然没有醒来,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已经成为“植物人”。王先生的家属认为,朋友劝酒是导致其成为“植物人”的直接原因,吴某等6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常认定,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杨志峥律师提示,聚会组织者需对参与人尽到更高的劝阻义务。作为组织者,应当对组织的活动安全性有预见能力,例如明知他人驾车前往参与活动,还积极对他人劝酒,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参与人安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则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间所谓的“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都是一种陋习或恶习。量力而为,耐为君子也。真正的朋友亲属要为对方考虑。而作为同饮者,应尽到最基本的劝阻和警示义务,摒弃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的饮酒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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