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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工商登记,公司是否需对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担责?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29 浏览量:0


陈某为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到2013年,陈某向梁某借款,并分别出具了由某公司进行担保的《承诺书》,2015年补充借条。2015年2月1日,陈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2016年2月6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确认该股权转让事宜,免去陈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016年3月10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3月7日,陈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擅自加盖某公司的公章。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归还借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未办理工商登记,对于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杨志峥提示,在《承诺书》中,某公司作为承诺方签章,以实物提供担保,虽然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但该公司已经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2016年3月7日,公司虽然已通过决议免去陈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工商变更登记于3月10日才完成,且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情。因此,陈某于3月7日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可视为某公司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梁某出具了《借条》,表明其自愿承担陈某的本案债务,且梁某对陈某将债务转移至某公司并无异议,故某有限公司应向梁某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通过决议罢免法定代表人后,应尽快变更工商登记。本案中,从公司决议到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只相隔三天,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却借此机会,将个人债务成功转移给公司。为防止此类现象,变更工商登记不仅需要“及时”,更要求“尽快”,最好在决议变更当日就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罢免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应同时收回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如果未能同时变更工商登记,应立即收回公司公章,以防止原法定代表人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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