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杨志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会计隐匿私吞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魏某原系XX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2010年XX公司与XX投资公司兼并重组,由魏某在内的5人负责处理清算事宜,并于2011年正式成立清算组。在此期间,魏某虚构集资款本息近350余万元,之后魏某将其中的290万元转入XX公司银行账户,将剩余的60余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系XX公司会计,在职期间利用本人在工作中经手并且直接管理财务的职务之便,侵吞虚报财产,将80余元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魏某私自将款项扣留长期隐瞒,长期不上交、不入账,是直接侵吞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魏某在较长时间段内对自己非法持有的60余万元没有归还行为,且多次明确否认自己持有该笔款项,其实质上是将该笔款项隐匿从而私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诵盈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杨志峥律师提示,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方面来考虑: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魏某就是利用自己的会计身份实施的侵占财产的行为。

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最后,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魏某身为公司会计,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有,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数额较大,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应该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否则很容易与贪污罪及挪用资金罪等产生混淆。由于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分子因职务侵占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39-1100-63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