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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3年王某向梁某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将某3层商铺租给王某使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底为免租金装修期,自2014年4月1日起付租金。王某自行负责房屋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装修方案需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租赁期间,王某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相关设施,若房屋因非王某过错遭受损坏,梁某有修缮的义务。王某若拖欠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梁某可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合同,并支付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在支付两期的租金后,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遂梁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1日应当支付租金,但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欠租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支付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故原告的诉求符合约定应予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杨志峥律师提示,在生产经营、商业往来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不仅应当就履行方式等事项加以约定,更应当注明违约事项及相关违约金数额,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时,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且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当对方当事人违约,若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放任其违约行为,一拖再拖,很有可能在日后维权要求对方就扩大损失赔偿责任时,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违约情况,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时,最好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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