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杨志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普通妇科病却被摘除子宫,遭遇医疗事故咋维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安徽阜阳的李女士因为盆腔囊肿到医院住院治疗。几天后,医生就给李女士做了手术。手术比较顺利,李女士很快就出院了。半个月后,李女士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恢复情况,发现子宫被切除了。这时候李女士才知道,自己当初手术出现了这么大的事故。手术前、手术后,当事的大夫都没有说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术。因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做手术的医院进行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针对李女士的病情进行子宫全切除术,缺乏手术指征,而且手术中更改手术方式,没有经过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李女士子宫被切除后被评定为7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14.9万,其中包括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发生后,医院已责令当事医生辞职并给予处分。

律师分析:

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本案争议焦点为患者及家属对于手术方案的变更有无知情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患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病情了解权。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3、医疗费用知晓权。对于患者面临的风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提示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如重大手术前未告知的、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等等。医院在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原定手术方案不宜实施、改用其他方案时,在并非危急的情况下,应当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病情以及拟采取的新的医疗救治措施,以便让患者或家属作出选择。本案中,医生变更手术方式,尤其涉及子宫全切这样的重大手术却没有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这属于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杨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医疗事故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选择医疗事故行政调解。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行政调解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应当在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还有争议,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但是“医闹”并不能解除医疗纠纷,反而还会医患关系,情节严重,还会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39-1100-63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