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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案件中如何主张精神损失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量:0


精神损失赔偿是当事人咨询民事侵权案件时总会问到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形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类型有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法律知识作出了如下整理。

侵害人身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即人格权与身份权,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基于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主张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失费。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等,当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杨志峥律师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侵害人格权等案件中出现,但是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可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侵害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犯的财产需是对当事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而且该特定物品的认定需要有严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侵害的财产对当事人是否造成了精神损害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同时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审判当中,不同的法院视不同的情况,以及结合当地的居民收入水平都会有所不同。当遇到侵害财产主张精神损害的案件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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