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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要做好物业交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0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53月份,夫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李某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张某夫妇。2015713日,双方就涉诉房屋进行了物业交割,燃气表的表数显示为-4906.53。张某夫妇按照上述表数向李某支付了11185元燃气费。2015915日,张某办理燃气补贴时得知涉诉房屋自20101213日未有燃气购买记录,截至2015713日,涉诉房屋拖欠燃气费11 185元。张某夫妇将李某诉至法院。

张某夫妇诉称,他们是夫妻关系,2015314日,他们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与李某就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2号院75号楼41单元401号房屋(以下简称401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713日,双方进行物业交割。李某称401号房屋燃气表内剩余4906个字(折合人民币11 185元)。同日,他将11 185元燃气款以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李某。2015915日,他们办理燃气补贴时得知401号房屋自20101213日未有燃气购买记录,截至2015713日,401号房屋拖欠燃气费11185元。此后,他们多次与李某协商此事均被拒绝。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燃气费11185元;支付401号房屋燃气欠款11 185元。

李某未作答辩。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志峥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2015713日,张某夫妇与李某进行物业交割时,按照燃气表中显示的表数向李某支付了11 185元燃气费。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燃气表中的表数实际为负数,系李某欠付北京市燃气集团的燃气费用。因此,李某于物业交割之日向张某夫妇收取11 185元燃气费,缺乏事实根据,理应返还。现张某夫妇起诉要求李某返还燃气费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实,张某夫妇并未代李某支付其欠付北京市燃气集团的燃气费用,故其起诉要求李某向其支付上述欠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夫妇返还燃气费11185元。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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