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良平律师

叶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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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湛江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损害赔偿

征地款分配纠纷(法院支持代理意见)

来源:叶良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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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梁XX等一家五口诉XXX村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诉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XXX村(下称XXX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已经二审程序审理,通过参加法庭调查,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本案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是否具备XXX村村民资格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及相关领导参考:

一、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五人常住户籍一直在XXX村59号,不属于XXX村称的“挂靠户”。陈XX也不属于XXX村称的“嫁出女”。因为陈XX、梁XX、梁XX、梁XX出生并成长在XXX村,且一直在XXX村59号从事生产、生活,期间从未有过任何迁移和变动。陈XX与梁XX结婚后至今均没有离开过XX村生活,不是“嫁出女”。梁XX自1993年以女婿的身份“入赘”陈XX家,成为陈XX一家的家庭成员后,常住户籍长期、稳定、不间断地登记在XXX村59号。且陈XX的父母一直居住在XXX村59号,由陈XX和XX赡养直至去世。

二、陈XX、梁XX旺一家在XXX村2000年村中承包土地分配调整中,共分得0.9亩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且一直耕种直至被全部征收,履行了XXX村的村民义务。

三、陈XX、梁XX五人的家一直在XXX村59号,除此之外,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安过家。梁XX、陈XX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XXX村59号的老屋,直至2008年在原老屋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陈XX的父母(梁XX的岳父母)也一直居住在该老屋,由陈XX和梁XX共同赡养去世。

四、梁XX、梁XX、梁XX为陈XX与梁XX合法生育的子女。

五、遂溪县黄略镇XXX委会2009722日,出具证明证实其因结婚“于1993415日将户籍迁往坡头区随妻,XX村在95年土地调整时将其新应得土地一律收回,其在XX村没有资格享受一切待遇。”证明梁XX已于1993年成为陈XX一家的家庭成员。

以上事实有五人的《居民户口薄》、湛市坡婚字9293号《结婚证》、陈XX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遂溪县黄略镇XX村委会的《证明》、新老房屋照片(12张)以及XXX村村民李XX的证言证实。足以证明陈XX一家五人依法具备XXX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从以下两个方面看,陈XX一家五口人同样具备XXX村村民资格:第一,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陈XX一家五口的选举资格在XXX村,在XXX村有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第二,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陈XX一家耕种的土地在XXX村。如果否认以上两点,试问陈XX一家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的选举资格在哪里?作为中国农民的土地又在何处?

梁XX是在1993年“入赘”陈XX家的,梁XX已经成为陈XX家中的家庭成员,且梁XX已尽了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容剥夺。

至于梁XX在土地被征收后,以“农民工”身份外出打工和不常住在XXX村的问题,同样不能否定梁XX是XXX村村民的事实,否则,全中国的农民工都不具备其农民工所在村的村民资格。

综上所述,XXX村无权以“民主议定程序”的名义剥夺陈XX一家五口的村民资格,并且村民资格的获得与丧失也不是基于“民主议定程序”的赋予与剥夺。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 ,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恳请贵院审慎依法处理本案。

 

                                         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

                                             叶良平律师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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