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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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控告状

来源:晋毓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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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控 告 状

(故意伤害<轻伤>案)

    控告人:姚**,女,汉族,1954年1月5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兴化市**村十一组108号,现住上海市**村12号302室。

    被控告人:钱**,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庄四十号,现住上海市**新村20号501室。

    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给被控告人的儿子介绍女友,两人交往后结婚生子。婚后男方认为女方在一次亲戚的婚宴上偷窃了一部手机,声称女方还有其他偷窃行为,爆发激烈争吵,女方带着哺乳期的孩子回到老家。被控告人一家遂迁怒控告人一家,多次上门交涉吵闹,并提出巨额赔偿等四项要求。控告人认为这不是包办婚姻,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自己只是牵线搭桥的媒人,小两口婚后矛盾不应该归咎于介绍人。至于男方家声称女方婚后擅自拿走家中3000元中的500元,即使实有其事,家庭成员取走这点钱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完全可以协商处理。至于男方家说的多次盗窃,并没有真凭实据,且遭到女方激烈的抗议。男方在派出所调解时也承认小两口日子能过,只是媳妇不为母亲所容。退而言之,就算婚姻难以维持,也可以离婚解决,不应该聚众到介绍人家里打闹。

自2013年3月18日起被控告人一家多次到控告人家中打闹,数次报警都不能制止。3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被控告人又来打闹,控告人家属报警,民警建议协商处理。警察离开后被控告人在楼下将控告人推倒在地,用脚猛踢其腹部和肋骨(有证人证言),控告人被打晕后送医院就医,控告人的丈夫陆**随即报警,莘松派出所受案后作了登记并对报案人和被控告人作了笔录。控告人及其家属要求作伤情鉴定,经莘松派出所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姚**遭外力作用致右侧第6、7、8肋骨骨折伴左侧手指指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

控告人家属及律师多次电话和登门试图与被控告人调解,均遭到无理拒绝,态度蛮横,并跑到控告人家门口“守候”七天七夜,惊扰四邻,控告人一家有家不能回,已经没有回旋余地。

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

                                      控告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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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晋毓龙
  • 执业律所: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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