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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孩子姓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4 浏览量:0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为女方)由于对另一方的恶感,多有希望将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那么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另一方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形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是双方亲生的,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孩子的姓名一旦确定,要更改孩子的姓名则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但现实情况下,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取得对方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人为此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更改孩子的姓名。事实上关于是否更改孩子姓名之类的纠纷法院一般是不处理的。但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院不但会处理,而且有明确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该规定直接赋予了另一方要求更改一方恢复原姓的权利。但如果一方没有将孩子改为继父母姓氏,而是改为自己的姓氏,另一方能否要求恢复原姓呢?汤容滨律师认为,原则上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孩子姓名都是不合法的,无论是变更为自己的姓氏还是继父母的姓氏,另一方都有权要求恢复原姓。但是如果一方将孩子的姓氏变更后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若再恢复原姓则会对孩子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仍然坚持要求恢复原姓,法院将不予支持。至于离婚后一方只改孩子的名不改孩子的姓,法院也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附:上诉人姜A因与被上诉人姜B姓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姜B母亲李某某与上诉人姜A19985月登记结婚,2000919日共育姜B20001023日姜B登记户籍时使用姓名为姜B20045月,姜某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姜B随母亲某某共同生活。姜B自上幼儿园起,李伟秀为姜B另行取名李C,姜B日常使用姓名C”学习生活。20156月起,因中考考生姓名需与学籍卡一致,姜B重新使用姓名B”,姜某使用该姓名后感觉生活学习非常不便。李某某与姜A协商,希望姜A配合姜B户籍更名,姜A予以拒绝。

B201596日诉至法院,以要求姜A协助改名为由,请求判令:姜A协助姜某更改户籍姓名为李C

原审法院判决:姜A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姜B更改户籍姓名为李C。宣判后,姜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应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或认可,姜B之母李某某在未征得姜B生父姜A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不当。但原审虑及姜B自幼儿园起即使用现在的姓名“李C”,该姓名已成为其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变更为原姓名,势必对其产生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判令姜A协助姜某办理户籍姓名变更手续,并无不当。且姜B是姜A与李某某二人之子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综上,本院对姜A之上诉,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姜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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