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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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是否无效?

来源:赖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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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是否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义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进行经营活动,订立合同行为,只要他们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形式上或其他方面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可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性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特种经营如从事金融活动、经营消防产品等、限制流通物如金银、烟草、酒类等,上述行业需领取营业执照和特许证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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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晓东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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