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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作品剽窃的相关裁判规则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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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作品剽窃的相关裁判规则


2017-09-28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剽窃他人作品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更涉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品剽窃?

来看本文为您梳理的

相关裁判规则及司法观点

1.认定作品剽窃应当考察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本案要旨: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之间主题不同、内容不同,被诉侵权人仅在作品中综述前人作品的研究进展、试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新的思路和见解,不构成对前人作品的剽窃,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构成剽窃——

本案要旨: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而剽窃,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本案要旨: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是后人必须参照学习的对象,这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必然,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被参照的情形不同。因此,对于各版本的古文点校本彼此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剽窃乃至实质性近似,其判断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26日第6版


4.把他人作品据为已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构成剽窃他人作品

本案要旨: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若非依法合理使用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同意,创作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否则,如果作品与他人依法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实质性的相似且有实际上的接触可能,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成都法院网


1.著作权法上剽窃的概念

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上的“剽窃”,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窃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而不注明作品出处,不指明作者姓名。其表征为:

第一,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第二,侵权对象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三,侵权目的是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第四,具体做法是删除他人的署名,以自己的名义将作品发表,不注明作品的出处,不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第五,结果是使他人将该作品当做署名者自己创作的作品。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6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


2.剽窃与非法复制行为的不同

第一,行为的对象不同。剽窃针对的是他人的作品、作品要素、作品片段,比如剽窃他人的思想观点、作品中的段落,当然也包括整部作品,但非法复制的对象一般是别人的整部作品。第二,剽窃的本质是改变他人的作品、作品要素、作品片段的归属,而非法复制则不改变作品的归属。第三,剽窃必然损害公共利益,非法复制则不一定会损害公共利益,也可能仅仅损害著作权人的私益。第四,剽窃的对象不一定要具有著作权,但非法复制的成立须以作品具有著作权为前提。比如,盗版并没有改变作品的署名,就不构成剽窃,仅仅涉及到非法复制行为侵犯著作权问题。同样,以他人作品作为自己文章的主干,但注明了出处,也不构成剽窃,可能也仅仅构成非法复制行为。如果仅仅是剽窃思想观点,就不构成非法复制行为,但构成了剽窃。同样,在他人已经复制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就不涉及复制,仅仅构成剽窃。当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他人的作品,既构成了剽窃,也构成了非法复制行为。

(摘自:王坤《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3.剽窃行为的认定

剽窃行为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两个作品之间具有某种不同程度上的相同。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和认定剽窃行为,而必须要从两部作品的条件、性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的程度、具体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全面加以衡量,方可正确划分剽窃与非剽窃行为的界限。

①从作品的构成条件上认定。依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创造性的劳动完成的。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禁止他人在同时或未来独立创作相同作品。所以,在遇到相同或相近作品时,首先要从各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上来认定。如果两个作品尽管有相同或相近的地方或基本上相类似,但每部作品都是作者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劳动创作的,且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这两部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则是各自独立、互不影响的作品,不存在一部作品剽窃、抄袭另一部作品的问题。如果对作品的独创性,作者无法证明或证明不合理时,则可推定其行为属于剽窃、抄袭。

②从作品的性质上加以认定。不同的作品,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因此,在认定剽窃、抄袭时,可从作品的性质上加以分析、判断。(当然,著作权法也并不排斥性质完全相同的两部作品的存在。)因此,在两个作品相同的条件下,如果不能从各自的独创性上加以认定,就需要从作品的性质,主要是法律属性上加以判别。

③从作品所涉及的内容上来认定。剽窃、抄袭行为所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在内容上完全相同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剽窃、抄袭者往往将原作品的内容多多少少作一些改变,或改头换面,或添头加尾,或在文字上作一些掩饰等。但剽窃、抄袭来的作品与原作品在内容上都会显露出某些同样的特征。如作品的语言词句、内容完全抄袭,仅少数文字作了修改;与原作品的奇特的标点符号相同;专有名词、举例说明完全相同;误写之处也完全相同;等等。将这些内容综合起来,全面衡量,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剽窃、抄袭行为。

④从两部作品的相同程度上来认定。相同程度本身并不能绝对判定剽窃、抄袭行为。但由于作品总是人的脑力劳动的结晶。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文化程度,客观上以及主观上的条件的差异,人的大脑意识总是不相同的。即使两个孪生兄弟姊妹,他们的大脑意识有相同的,但也并非完全相同。可见,不同的作者通过自身的脑力劳动所创作的作品,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相同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鉴定作品时,可以从两部作品的相同程度上来认定。

⑤从作品的产生时间和具体表现形式上来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时,剽窃抄袭者必然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被剽窃、抄袭的作品。如果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根本看不到或听不到,那就谈不上剽窃、抄袭。因此,在时间上,被剽窃、抄袭的作品必须先于剽窃抄袭行为而存在,否则,剽窃、抄袭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同时,还可以从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加以判别。不同作品的内容可能相同,但具体的表现形式绝不可能完全相同,如语言文字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语言文字上的鉴别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3版),来小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169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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