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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手段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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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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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卓斌
《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6期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一直是一个难题,长期影响技术类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技术事实的查明,是正确适用法律并公正裁判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裁判者、技术调查官、咨询专家、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等各类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运用问题。 

  一、目前常用的查明手段

  如果以查明的主体来描述手段,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常用的查明手段有如下五种:

  1.裁判者。一是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技术事实作出判断。法官如果依其生活经验和知识即可发现并确认相关事实,就不必在诉讼程序中引入其他查明手段。二是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来自于研究领域的专家陪审员,熟知相关领域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发问并作出技术事实的判断,且其拥有与法官相同的裁判权,无疑有利于技术类案件的审理。

  2.专家辅助人。各方当事人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向法院说明技术问题,这是查明技术事实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争议各方快速达成对于基础性技术事实的共识,并进而对案件技术事实争议焦点达成共识。从司法实践看,专家辅助人得到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裁判机关往往认为专家辅助人是替当事人说话,忽视了专家基于职业道德、专业操守可以就多数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快速聚焦技术争议点的作用。

  3.技术鉴定。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仅对技术问题作出判断,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其公信力相对较高。技术鉴定是目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运用的查明手段,特别是当各方当事人对技术事实存在尖锐的对立且技术问题本身较为专业、复杂时,往往要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法院也通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鉴定的方式,解决了自身先天性的知识不足问题,规避了部分裁判风险。

  4.专家咨询。目前不少法院建立了技术专家库,聘请当地各行业比较权威的技术专家担任咨询员,这无疑有利于法官方便地寻求外部技术支持。疑难技术问题咨询行业权威专家,已成为审理技术类案件的常见做法,对案件审理法官的心证有重要影响。

  5.技术调查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领推动下,各地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引入技术调查官,目前的做法是聘任专利审查员或科研机构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1]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缓解对技术鉴定的过度依赖,且技术调查官系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可以有效提高技术事实调查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审判效率。

  二、当前查明手段的不足之处

  上述五种常用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不足。比如,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事实,法官自身缺乏查明能力。专家陪审员侧重于对技术事实本身作出评价,其法律知识的相对欠缺可能会导致其在审判活动中盲目听从于法官;反之,法官缺乏技术上的优势,容易在技术事实认定上让渡话语权。专家辅助人系当事人聘请,不可避免地具有依附性和倾向性,经常是双方专家各说各话,仍需要裁判者作出判断。技术鉴定成本高、时间长;虽然鉴定程序严格规范,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固定、机构选择、专家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往往会提出各种异议,导致鉴定程序启动困难;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不足;法官有时会过于依赖鉴定结论,导致审判权让渡。就专家咨询而言,凡遇技术难题就咨询外部专家,易形成法官对专家的依赖;专家咨询意见公开性弱,无法保证被咨询专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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