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适用中,要准确把握立法本意,防止背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公司法人;股东;有限责任;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意义上讲,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民事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具有人格权并受法律保护。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组织。作为公司法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以公司财产开展生产经营,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也不需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法人人格制度的魅力所在,因为它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但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不少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以公司的名义为个人牟取利益,行为或不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则以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为此,人们又考虑如何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防范这种消极现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英美法系中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又称“刺穿法人的面纱”),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当公司被利用来规避法律和逃避义务时,法律将否认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利用者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负责。美国法院以判例形式首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后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所效仿。事实证明,这一制度的创设和应用,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我国以往民商事法律实践中也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想。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继承完善了该项制度。 二、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及主要类型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操纵、被滥用。 (一)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 1.公司已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法人已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记注册。只有这种合法成立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对象。 2.公司法人人格被操纵、滥用 法人的出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操纵、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