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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了婚礼,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量:0

 

举办了婚礼,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

【重点提示】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给付彩礼,但是给付彩礼办理婚礼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结婚效力。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

【案件概述】

20172月,蛙哥宝妹认识恋爱。双方在相处数月后,蛙哥方按农村习俗到宝妹家定亲,并商定蛙哥宝妹婚事。期间蛙哥给付宝妹彩礼现金19500元。因蛙哥尚未到达法定婚龄,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2018330日,蛙哥宝妹按农村习俗在蛙哥家举行了婚礼。蛙哥宝妹因照婚纱照、购买家具、家电及举办婚礼等支出了一定的费用,蛙哥方举办婚礼收入礼金一万七千余元。婚礼后数日宝妹便返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返回蛙哥家。双方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协商未果,蛙哥将宝妹、宝妈(宝妹之母)、宝爸(宝妹之父)至法院。

 

原告诉求:(蛙哥为原告,宝妹、宝妈、宝爸为被告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7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0元,共计60000

被告答辩:

被告宝妹与原告蛙哥是农历2017年腊月相处起,相处了两个月,共收到过原告蛙哥家钱19500元,一部分其父用于还债,其用了3000元,其他一分没有拿到。2018320日(农历201824日)举办婚宴,照婚纱照及办婚宴的开支不应由其赔偿,其愿意返还彩礼195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

  1. 双方家庭明知原告蛙哥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可能进行结婚登记,仍按民间习俗为其二人举行婚礼,对此双方家庭均负有责任。原告蛙哥被告宝妹举行的所谓婚礼,并不具有法律上结婚的效力,系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其本质仍属于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关系。

  2. 为缔结婚约给予对方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亦未作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蛙哥被告宝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时间亦较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对于现金彩礼可适当返还,被告宝妹愿意返还1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操办婚礼支出的费用,因已实际用于宴请宾客消费,且原告方收取了相应的礼金,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

  3. 被告宝妹宝妈宝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蛙哥彩礼现金19500元;

  4. 驳回原告蛙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结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使举行了婚礼、办理了婚宴,并不具有法律上结婚的效力。结婚给付彩礼的,原则上,给付彩礼的一方不能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蛙哥与被告宝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可以要求退彩礼的第一种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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