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娅莉律师
186-1702-7824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4403*********292
1485725211@qq.com
1龙华所:深圳市龙华区中执时代广场A座21楼21L.2总所: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3栋6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举办了婚礼,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量:0
举办了婚礼,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
【重点提示】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给付彩礼,但是给付彩礼、办理婚礼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结婚效力。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
【案件概述】
2017年2月,蛙哥与宝妹认识恋爱。双方在相处数月后,蛙哥方按农村习俗到宝妹家定亲,并商定蛙哥和宝妹婚事。期间蛙哥给付宝妹彩礼现金19500元。因蛙哥尚未到达法定婚龄,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2018年3月30日,蛙哥与宝妹按农村习俗在蛙哥家举行了婚礼。蛙哥与宝妹因照婚纱照、购买家具、家电及举办婚礼等支出了一定的费用,蛙哥方举办婚礼收入礼金一万七千余元。婚礼后数日宝妹便返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返回蛙哥家。双方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协商未果,蛙哥遂将宝妹、宝妈(宝妹之母)、宝爸(宝妹之父)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蛙哥为原告,宝妹、宝妈、宝爸为被告)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7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0元,共计60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宝妹与原告蛙哥是农历2017年腊月相处起,相处了两个月,共收到过原告蛙哥家钱19500元,一部分其父用于还债,其用了3000元,其他一分没有拿到。2018年3月20日(农历2018年2月4日)举办婚宴,照婚纱照及办婚宴的开支不应由其赔偿,其愿意返还彩礼195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
双方家庭明知原告蛙哥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可能进行结婚登记,仍按民间习俗为其二人举行婚礼,对此双方家庭均负有责任。原告蛙哥与被告宝妹举行的所谓婚礼,并不具有法律上结婚的效力,系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其本质仍属于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关系。
为缔结婚约给予对方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亦未作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蛙哥与被告宝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时间亦较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对于现金彩礼可适当返还,被告宝妹愿意返还1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操办婚礼支出的费用,因已实际用于宴请宾客消费,且原告方收取了相应的礼金,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
被告宝妹、宝妈、宝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蛙哥彩礼现金19500元;
驳回原告蛙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结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使举行了婚礼、办理了婚宴,并不具有法律上结婚的效力。结婚给付彩礼的,原则上,给付彩礼的一方不能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蛙哥与被告宝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可以要求退彩礼的第一种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