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李娅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侵权纠纷——帮工遭受损害之典型案例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量:0

侵权纠纷——帮工遭受损害之典型案例

[要点提示]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补偿受害的帮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

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案情]  

2013年5月10日,A与小B签订《门面出租协议书》,B将其所有的一个门面租给A经营使用。2014年3月24日中午,BA帮忙将其楼顶水塔自动开关的线路接好,A在搭乘B自行搭建的简易升降机上升途中,因升降机的绳索断裂,坠落受伤。A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司法鉴定所鉴定,小A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A诉求:(A作为原告B作为被告

主张被告承担原告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共计866033(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B答辩:

1、原、被告之间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2、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受伤系乘坐被告自制的简易升降机在上升途中因升降机绳索断裂坠落所致;

3、原告受伤是其擅自操作被告的专用运货升降机所造成,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判]

1、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请原告义务帮工的事实认可,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2、被告作为其房屋自制升降机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对升降机的安全使用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由于其疏于检查,导致原告为其义务帮工时搭乘该升降机上升途中因升降机的绳索断裂而坠落受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义务帮工,为节省时间搭乘升降机,因其对被告自制的升降机安全性能估计不足,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由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减去其已赔偿的42000元,实际再应向原告赔偿629310.24元

[律师评析]

该案是帮工遭受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损失如何承担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在帮工的过程中,被帮工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提醒帮工在帮工过程中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而帮工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降低自身遭受损害的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助于帮工工作的顺利完成。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