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李娅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特许经营合同之合同无效分析一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3 浏览量:0

特许经营合同之合同无效分析一

[要点提示]

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案情] 案例真实,但以下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

2012年初,左大左在某市陆续开设了多家彩虹儿童图书馆。该童书馆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借阅图书为主。2016年8月21日,左大左与右小右签订《彩虹儿童图书馆加盟合同书》,左大左向右小右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右小右加盟费叁万元整、课程费叁仟元,总计叁万叁仟元整。”

《彩虹儿童图书馆加盟合同书》约定,(第一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左大左)的权利:1.1倡导经营“彩虹儿童图书馆”连锁事业,并拥有“彩虹儿童图书馆”LOGO的所有权;2.甲方的义务2.1为乙方(右小右)提供店内设计装潢指导、门头设计以及彩虹LOGO使用权;2.2为乙方提供书单并且协助乙方购买书籍;2.3为乙方经营提供方向和必要支持。第三条加盟费用以及年使用费1.1彩虹童书馆加盟费需一次性支付3万元整;1.2后续品牌年使用费为3000元/年;1.3甲方在收到加盟费后开始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指导服务,并指导乙方装修;第四条保密义务2.乙方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与彩虹童书馆业务相同的经营方式。第九条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左大左在收取右小右加盟费及课程费后,帮右小右选择了店址。右小右依据左大左的设计要求及风格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右小右从左大左处购买了相关图书。左大左在经营彩虹儿童图书馆期间,组织了专门人员对相关的各加盟店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为扩大彩虹儿童图书馆的影响和知名度,左大左策划和组织了相关的活动,并通过有关媒体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原告诉求:(右小右作为原告,左大左作为被告)

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8月21日签订的《彩虹儿童图书馆加盟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三万元

 

被告答辩:原被告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而非特许经营。

 [法院审判]

1、认定该《加盟合同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认定被告个人作为特许人许可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加盟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支持原告的退费诉求。

 [律师评析]

该案是违法进行特许经营许可而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其法律意义一方面在于,以司法裁判形式确定了企业从事特许经营“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