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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规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量:0
深圳产假规定
2016年9月29日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所以结合目前在生效的法律规定,目前深圳产假规定:
生育一胎: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生育二胎的: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相关法规:
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0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