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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量:0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主要当事人包括:出租承租人。
 其他当事人:供货人。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已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的形式采用仲裁,择供货人将不会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选择争议解决管辖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准。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的识别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选择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而排除约定外法律的适用,如果争议的当事人未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会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因未审批而导致无效
 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项目如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进行批准,但是当事人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对于该项目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二)因缺乏资质而无效
 如果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却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三)恶意的无效
 承租人与供货人进行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也会被认定协议无效。
 (四)违法的无效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以合同的形式规避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该融资租赁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六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融资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根据导致无效的不同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七融资租赁合同中国机关的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国机关的保证无效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供保证的国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出租人的无效行为
(一)承租人的无效行为
 在融资租赁协议期限,融资租赁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的,承租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回租赁物,并且要求承租人承担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的此种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承租人予以赔偿。
 (二)出租人的无效行为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对供货人索赔权利的有关规定 
 (一)索赔的不同情形
 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2.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二)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除上列情形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索赔费用的承担 

 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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