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区别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区别
“虚假诉讼罪”是一个刑民交叉的罪名,既然是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就必须回到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通过梳理,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已经对虚假诉讼的一般要素、常见特征、高发领域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对于律师而言,这也是我们判断虚假诉讼的导向指标,这些要素的交集就有极大可能属于虚假诉讼。最为典型的是民间借贷领域,规定对于常见虚假诉讼中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异常性的整理,为第一时间识别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有力参考。
第一, 是否存在真实经济纠纷。
民事诉讼纷繁复杂,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真实的经济纠纷,特别是合伙关系中,仅希望以虚假诉讼为手段,期以保障自身其他经济利益,不适宜以诈骗罪论处,只需要惩罚其对于司法秩序的破坏即可;
第二, 非法占有目的所指向的财物是否具有明确性。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应当是明确的,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在诈骗罪的行为构成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若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则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第三, 是否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诈骗金额达到50万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大量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涉及金额都高达几百万,如果以诈骗罪论处,量刑明显过重。笔者曾就这一问题,与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交流,他们的看法是这类情况一般能以虚假诉讼罪处理的尽量不定诈骗罪,以保证罪刑责相适应。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路线,可以分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是否具有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两个基本点即“高屋建瓴看本质、求同存异达共识”。刑事案件的办理无外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辩护人一方面应迅速厘清案件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具有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捏造关系”并不等于“虚构纠纷”;另一方面加强对相关立法精神、内容的学习,虚假诉讼罪系一个比较新的罪名,对其的理解认定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辩护人要懂得求同存异,从纠结具体适用的罪名,转向寻求对当事人最好的处理结果,方为适当的辩护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