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征律师

黄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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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景德镇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夫妻一方将房子出卖是否有效

来源:黄长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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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卞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2012年6月,李某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卞某的名字是李某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王某审查。王某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款项结清后,李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王某对所购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李某的妻子卞某事后得知房屋被出卖后,将其丈夫和王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婚姻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对李某隐瞒妻子一事毫不知情,核查了相关证明文件,虽然卞某的签名是李某伪造的,但是作为王某而言,其不可能得知。李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和产权的过户,王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卞某作为妻子的知情权,但是鉴于王某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卞某不能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只能在与李某离婚时请求李某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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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莲社北路144号(工人文化宫正对面四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长征
  • 执业律所: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1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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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市莲社北路144号(工人文化宫正对面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