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锋律师

冯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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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设抵押的房地产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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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对于已设抵押的房地产,虽然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法律并不绝对禁止房地产所有权人将该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并无法律障碍,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与“告知”义务。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也规定房地产权利被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并非针对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是针对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问题所作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就已设抵押的房地产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对房地产权利产生影响,它仅仅是产生一种债权,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约束交易当事人履行义务。由于法律对转让已设抵押的房地产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存在障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履行,但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反过来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转让已设抵押的房地产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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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绍锋
  • 执业律所: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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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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