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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宣判一外语培训学校合同系列案

非原创(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量: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春晓 杨长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某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一家外语培训机构,去年底,该机构各办学点相继关停,老板潘某下落不明,拖欠数百万元的培训款未退。事发之后,吴某等176位家长“组团”维权,将该学校和股东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学校和xxx公司共同退还学费,股东潘某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等176位家长诉称,自己替子女在学校报了英语培训班,谁知报名后,学校店面忽然关闭,至今未能恢复教学,剩余培训费也未退还,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某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退还培训费用。
  庭审中,法院对合同的主体进行了核对,发现合同中,主体不尽一致,有的盖xx学校的章,有的盖“xxx少儿英语”的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的创办者及出资人均为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校长为潘某。2013年肯公司登记设立,潘某也是公司股东,享有95%股权,同时潘某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等人与学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真实有效,并缴纳了足额费用,学校已实际停止经营,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培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学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某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而学校老板潘某同样系肯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肯公司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未到场说明合法性,法院认定肯公司与潘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潘某也应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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