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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坠河身亡河道管理公司担责10%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5-13 浏览量:0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朱晓睿)  男子带两岁幼童到河边钓鱼,并放到桥下让其自行玩耍,因无人看管,致使孩子不幸坠河身亡。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河道管理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
  2017年的一天,张某带着他的两岁孩子张小某去某河道处钓鱼,将孩子放至某桥梁闸洞与道路的交界处玩耍,自己下到河边垂钓。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张小某自闸洞处坠落河内,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及消防中队抢救,于次日凌晨被打捞出水面时已死亡。张小某坠落处的桥梁系某公司建设工程时所建,该桥东部桥栏外向东与桥面连接的闸洞当时为杂草所覆盖,肉眼不易看到。桥东与河道护栏间的南北道路入口处虽设有“XX专用管理道路禁止无关车辆驶入!”的警示标语,但道路并未封闭,亦无专人全天值守,时常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桥身西面部分朝向系X河方向喷有“严禁下水、水深危险”的红色警示标语,在事发地点看不到该标语,事发地闸洞处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中的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点桥梁闸洞的建设及现有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水道边的道路路面已经硬化,且尽头为敞开设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及步行等均可以进入。死者生前在事发地点与其亲属玩耍多时,无人制止。虽然某公司采取了宣传等方式来提醒注意安全,并有专人对河道进行巡查,但不能据此说明尽到了完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并意识到杂草丛生的桥边会有致其殒命的不安全因素,张某及其妻子作为其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却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张小某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其自该处掉落、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此,法院遂依法酌定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三万余元。目前,该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儿童是祖国的的花朵和未来,因为不具有判断危险和自救的能力,所以需要监护人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该案中两岁的幼童,正处于对这个世界充满好奇心的年纪,爬上爬下,不停探索,是这个时期的重要表现;但由于年纪尚小,无法判断危险与否,需要监护人多加注意。作为河道的管理者,河道管理公司应当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悲剧。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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