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旺律师

曾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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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误区(四)聘请律师起不了什么作用

来源:曾德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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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中,法官是生死判官,法官才是掌握案件审判尺度的决定者和实施者,他们请律师出场,也是因为他们与案件承办人之间缺乏这样那样的关系,从而想依托律师作为与法官接洽的跳板,在他们眼中,律师起不了什么作用。殊不知,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已从原来的纠问式审判转变为控辩式审判,法官不再充当审讯者的角色,而是充当裁判的角色,这一制度的改变,也就决定了律师的戏份在未来的刑事审判中会越来越重。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在201311日正式生效实施,律师的辩护身份和地位更加明确,执业权利进一步得到扩展,律师所起的作用也将会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

    1、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无障碍会见,这将极大地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几个罪名需要批准外,其余均是无障碍会见,而且不被监听,这将有助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了解到案情的真相,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时空上最大限度地挤压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

    2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这将极大地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1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备辩护人身份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肯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答疑解惑者和代为申诉、控告者的角色;其二、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将发挥其独特的辩护职能;其三、表明律师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以确保其辩护职能的行使。

    (2)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和案件有关的情况,这也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部分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相比,不知道胜了多少倍。

    (3)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其一、辩护人将收集到的特定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义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承担刑事侦查的职能,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他也就不可能有特定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其二、该法第三十二条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收集主体正是辩护律师

   (4)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确立以及调查取证权的明确,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展开真辩具有非凡的意义

    律师作为控、辩、审三足鼎立中的一鼎,虽与公诉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因其历史渊源以及法律赋予的权限过少等原因而不是很受重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方面极大地提升了律师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这将使得律师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极大地拓宽了律师的辩护舞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颁布的自20107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说明非法证据排除已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立法者的重视。这一程序的确立,势必会遏制在司法实务中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的势头,而要真正将其付诸实践,还需更多的刑辩律师挺身而出。

    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将极大地提升被告人应诉和抗干扰的能力

    基于信息不畅和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以被告人一已之力是无法与公诉机关抗衡的,而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广泛介入,将极大地提升被告人应诉和抗干扰的能力。记住一点,只有被告人真正地掌握了律师的辩护精髓,律师的辩护才能产生实质性的作用!

    5、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研究案卷材料后通过庭审和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将使法院的判决更趋向于公正合理

    法官基于审判任务的繁重、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的不一,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很正常的。专业刑辩律师的出现,将极大地降低因法官的疏忽、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缺陷、敬业精神的缺失等而让被告人遭受的不白之冤,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趋向于公正合理。

    6、送去亲人的关怀,矫正扭曲的灵魂

    俗话说,患难朋友才是真朋友。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落难于看守所时,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亲人和朋友送去关怀和温暖,而律师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唯一可以与被告人面对面的人,律师的介入不仅能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为其答疑解惑,而且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起与外界沟通的桥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来自亲朋好友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还可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其迷途知返,不要自暴自弃。由此可见,让有罪的人早点回家,为无罪的人洗清冤屈,是律师辩护所应努力追求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此,而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扭曲的心灵进行矫治,那么,即使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少坐了几年牢,出来以后仍有可能再进号子。因此,律师辩护的成功不仅仅在于判决结果的成功,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说服、劝导,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犯罪意念,帮助他们走上正轨,以健康的心态面对以后的漫漫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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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德旺
  • 执业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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