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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量:0

一项财产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应考察如下几方面:

1、是否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时间点一般为夫妻双方婚姻登记的时间,婚姻登记前取得的财产为婚前财产,登记后取得的财产才进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考查范围。

2、是否存在夫妻间财产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一项财产已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做出约定,确定归某一方所有,且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则该财产应当按照财产协议的约定认定其性质。

3、是否为一方专用、专属或者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类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4、指定赠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问题,赠与方与接受赠与方之间并无书面赠与合同,甚至口头的赠与合同也不明确,对该房产究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产生过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解决了这个问题,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工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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