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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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之处理

来源:吴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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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由于股东之间纠纷等原因,造成股东会、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很有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该条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争议较大。法律讲坛小编将相关权威资料进行整理,汇编,以供网友学习、参考。  

 

公司法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该条文已修改为182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著述观点:   

 

最高法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观点  

 

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结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一)、(二)、(三)款分别就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林**诉常熟市**实业有限公司、戴**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49日发布)

 

基本案情   

 

原告林**诉称:常熟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公司。  

 

被告**公司及戴**辩称:**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与林**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于20021月,林**与戴*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与戴**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9日,林**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认为林**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6日、88日、916日、1010日、1017日,林**委托律师向**公司和戴**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17日、97日、1013日,戴**回函称,林**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15日、25日,林**再次向**公司和戴**发函,要求**公司和戴**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和戴**进行调解。

 

另查明,**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61日至今,**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12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0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公司仅有戴**与林**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持有**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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