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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利须知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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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中,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作为大股东,其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业务、财务等事项,若要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可谓易事。鉴于此,我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越来越全面。笔者对此做了一个梳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条款对股东权利作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小股东同样适用,小股东也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若与大股东的决策冲突,虽不能改变现实,但能够记载于股东会会议记录,作为权利行使的凭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以上两个条款规定了小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了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但基于公司的自治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因此,小股东要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该两项权利进行限制的相关约定。

5公司权益受损时的提起诉讼权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两个条款规定了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公司遭受损失时,若公司不提起诉讼,小股东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无效后,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6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赋予了大股东经营管理不善又不愿解散公司时小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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