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萍律师

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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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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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12、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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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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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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