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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法院应该怎么判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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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法院应该怎么判



        裁判提要:股东会对股利分配方案没有作出决议前,股东请求进行股利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之间的关系,是公司诉讼的难点之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巡查没有作出决议前,股东能否请求法院进行盈余分配。问题实质是法院代替公司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自治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其享有从公司取得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当然地有权要求进行盈余分配。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前,仅能表明股东具有从公司获得一定股利的资格。《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故对于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方法、分配多少利润的权利均在于股东会。

        股东会作为公司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通过作出决议的方式行使法定职权。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在公司组织机构能够有效运作的状态下,司法权对于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应持审慎的态度,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第15条的立法精神也明确表明法院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对于股东未提交载明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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