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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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律师提示: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障买房者利益,买卖房屋应当及时办理过户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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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障买房者利益,买卖房屋应当及时办理过户


    2014年,张某为了结婚,与女友共同出资在石家庄市某区购买一套婚房,由于房主购买该房屋刚刚两年,张某买该房需要交纳一笔很高的营业税,在中介的搓合下,张某与房主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等房本够五年后再办理过户,张某先交纳一部分首付,等办理过户前再交纳尾款,周某将房本交给张某。同时,在中介的安排下,双方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以免事后有变。张某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办理了公证,且房本在自己手里,以为此事万无一失了。然而,在该房本满五年后,张某催促周某办理过户时,被周某告知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张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周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购买房屋并不知道该房主已经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符合善意第三人。因此应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张 某的损失应当向周某另行起诉。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房二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虽然张某和周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第三人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只能向周某主张损失赔偿。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先公证后过户其实与先签合同过几年再过户是一样的,虽然购房协议能够获得法律认可。但是在目前房价上涨的情形下,对于买主来说卖主一房两卖的风险极大。如果卖主将房屋再次卖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对于买主来说就只能请求卖主赔偿损失了,并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才是法律上承认 的房屋买卖的方式,尽早过户有利于维护买主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示: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办理出新房本,仍然可以将该房产转售给他人,这样对买方极为不利。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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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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