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腹中胎儿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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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腹中胎儿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案例:2016年3月,马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逆行,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死亡。随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当时,李某的妻子刘某正在怀孕期间,听到该消息悲痛欲绝,遂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未出生胎儿的抚养费等共计70余万元。而马某则认为,其他赔偿都可以商量,但未出生的胎儿的抚养费无法接受,理由是胎儿未出生,无民事权利能力,谈何赔偿?
分析:丈夫遇车祸死亡,妻子腹中胎儿有没有权得获得赔偿呢?现实生活中,胎儿能否获得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不一。云南省某法院曾在该类判决中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理由是公民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因此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无权得到赔偿。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扩展了“被扶养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改变了《民通意见》中“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概念。该规定从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较好的保护了胎儿的利益。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胎儿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法院给予支持,同时,应将该部分赔偿暂时保存在法院或公证机关内。如胎儿顺利出生,则刘某可到法院领取此款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胎儿抚养费(此款项由法院暂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由刘某到法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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