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9
人浏览

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10月付老为参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探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当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先生和夏女士因面临离婚而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问: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而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其次,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夏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生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内容由张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峰律师咨询。
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84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