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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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案例:甘肃HT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某某、北京HT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企业。本案中“北京JH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JH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合同一方甘肃HT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JH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以上内容由张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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