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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务工遇交通事故丧生,应按何种标准赔偿?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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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务工遇交通事故丧生,应按何种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杨某骑一摩托车在县城大道行驶,与秦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秦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杨某妻子认为,杨某在该镇打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经济来源均在该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秦某认为,杨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赔偿费用。请问,秦某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赔偿?

    【律师解答】张峰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杨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打工、居住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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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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